发布时间:2015-06-15 15:25:51 | 文章来源:杨浦法院 |
在2012年,江苏红蚂蚁公司发现上海红蚂蚁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极其相似,且从事的服务行业完全相同,因此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上海红蚂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然而,在已经败诉的情况下,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依然在其经营场所的户外广告牌、玻璃门及宣传彩册上仍然突出使用“红蚂蚁”文字。2014年8月,江苏红蚂蚁公司就上海红蚂蚁公司商标侵权再次向杨浦法院起诉,要求上海红蚂蚁公司以及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停止侵害商标的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上海红蚂蚁公司辩称,江苏红蚂蚁公司前一个商标侵权案子还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现就相同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要求法院驳回起诉。上海红蚂蚁公司还认为,即使其没有履行之前判决的义务,江苏红蚂蚁公司也应当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再次诉讼。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使用的是自己法人代表的图形商标,且该商标注册时间早于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在设计上,字形、颜色及整体均与江苏红蚂蚁公司商标存在区别,江苏红蚂蚁公司的商标以图案为主要识别部分,而上海红蚂蚁宝山公司则是以“红蚂蚁装潢”文字为主要部分。与此同时,“红蚂蚁”不是臆造词,是通用词组,显著性较低,不会使相关公众存在混淆和误认。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针对之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的要求已经将原有设施进行了调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江苏红蚂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杨浦法院认定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定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判令上海红蚂蚁公司赔偿江苏红蚂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是否侵害了江苏红蚂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如果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上海红蚂蚁公司与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上海红蚂蚁公司在本案中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店招、玻璃门腰封、楼顶广告牌、宣传画册和网站,其中楼顶广告牌、宣传画册和网站在前次诉讼中并未提及,而店招和玻璃门腰封上的文字虽然与前次诉讼相同,但其形式有变化,显然是前次诉讼结束后,被告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重新制作而成,故本案中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前次生效判决后新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在其门头店招、玻璃门腰封上使用“红蚂蚁装潢”、以及楼顶广告牌上分行突出使用“红蚂蚁”,其中“红蚂蚁”属于其企业字号,“装潢”属于其行业,主要的识别部分在“红蚂蚁”,突出使用其“红蚂蚁”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提供的室内外装潢设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基本相同,故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以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三、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其“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江苏红蚂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在相类似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故意明显,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上海红蚂蚁宝山公司的赔偿责任由上海红蚂蚁公司承担。综合考虑上海红蚂蚁宝山分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责令上海红蚂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代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申请|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天猫商城转让|天猫商城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公司|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证|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六安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注册|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天猫|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